|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顏廷曨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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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1/1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45-1100831-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登記為○○-0847,貴公司分別於107年8月6日、8日使用○○○-1629車輛清運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產生之廢棄物,使用未核准之清除車輛清運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8-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東區和平里東門路三段三一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1/1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45-1100831-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登記為○○-0847,貴公司分別於107年8月6日、8日使用○○○-1629車輛清運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產生之廢棄物,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未依規定以網路方式申報上述時間廢棄物清除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44-108-11000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東區和平里東門路三段三一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5/09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45-1100831-01號),負責人為顏廷曨,107年3月28日(107)兆字第01號函申請變更機構負責人及技術員姓名為顏廷曨,惟查貴公司原負責人及技術員姓名為顏輔霆,經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25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6432550號函同意變更為顏廷曨在案,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7-05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東區和平里東門路三段三一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