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黃勇龍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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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4/29 | 臺中市 | NT$30,000 | 查貴公司從事食品加工,本局於114年2月19日12時20分派員稽查,針對廠區排放口廢水採樣檢測,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pH)檢測值:5.5(標準限值:6.0至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前述排放口已排放前述酸性廢水至水體,該水體下游連結至福麗排水及龍井大排水(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14-04002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二街一九四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9/01/10 | 臺中市 | NT$1,200 |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大肚區文昌路二段568號設立廠房從事食品加工業,案經本局於107年12月5日17時25分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貴公司因清洗豆腐布時不慎致白色廢污水流入溝渠致污染水溝,並經貴公司會同人員自認上述違規事實,上述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情形:經本局於107年12月6日21時45分派員前往復查,溝渠已未見白色廢污水致污染情形,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8-010593 | 清洗廢水污染水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 |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二街一九四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8/10/16 | 臺中市 | NT$2,400 |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區**路*段**號設立廠房從事豆類食品加工,續經本局於106年12月22日10時4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因人員操作不慎致白色沉澱物流入溝渠致污染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10049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二街一九四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8/03/05 | 臺中市 | NT$1,200 | 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區**路*段**號設立廠房從事豆類食品加工,續經本局於106年12月11日10時整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因人員操作不慎致白色沉澱物流入溝渠致污染水溝,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03007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整罰鍰。 |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二街一九四號一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7/06/30 | 臺中市 | NT$1,200 | 顯新食品設立於本市大肚區磺溪里文昌二街194號,案經本局於105年12月9日14時0分派員前往本市大肚區磺溪里文昌二街194號稽查,發現貴公司作業時未妥善處理致豆渣水污染周界外溝渠,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6-060891 | 違反廢物清理法規定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規定處分。 | 臺中市大肚區文昌二街一九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