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莊旭勛 | 董事 | 100.00% |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110年度公墓地上墳墓廢棄物清除夯實整平開口契約」 |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 110/03/16 | 8804400.0 | 是 |
| 「109年度公墓清除墳墓廢棄物後覆土整平開口契約」勞務採購案 |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 109/03/06 | 11637500.0 | 是 |
| 「108年度公墓清除墳墓廢棄物後覆土整平、樹葬區翻土開口契約」勞務採購案 |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 108/05/13 | 769000.0 | 是 |
| 林園石化廠舊三輕組營建剩餘混合廢棄物清運工作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108/01/31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6/22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A公司113年2月19日申請新設乙級清除許可證,案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顯示福田鑫業有限公司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979-N6(現為KET-2752)、KER-5123(現為KET-2801)、HAB-7277(現為HAB-7182)分別於112年10月6日、17日及30日過戶至A公司,惟過戶前未辦理清除許可證註銷事宜,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3-06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新昌街一六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26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OOO-N6)於111年1月7日15時6分,清運「OOOO有限公司」廢木材混合物(D-0799)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車內所載運之廢棄物含粉狀廢棄物,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注意事項第壹、二點規定,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07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新昌街一六之四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0/09/29 | 高雄市 | NT$2,400 | 有一填土工程車輛進出夾帶泥土致周邊北嶺一路路面污染之事實。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9-09174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小港區新昌街一六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5/08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車輛071-N6於108年10月28日載運非須破碎之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載運輪胎(廢輪胎)、超過尺寸之木頭(205公分*20公分*1)及水管(500公分*1),違反進廠相關規定,予以全部遣返,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所定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9-05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新昌街一六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01 | 高雄市 | NT$18,000 | 本局於107年10月24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於107年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1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新昌街一六之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01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50.73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0.28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4-107-10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新昌街一六之四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6/02/16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5-02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新昌街一六之四號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3/04/23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2-04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自強街二五巷三號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2/11/07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44-101-11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罰罰鍰新台幣6,000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自強街二五巷三號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2/11/07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 44-101-1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罰罰鍰新台幣12,000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自強街二五巷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