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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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1/08 | 高雄市 | NT$10,000 | 本局派員於106年6月29日至貴公司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還原池未每日記錄pH值、氧化還原電位;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操作參數量測設施,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依計測、量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30-107-01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台上里嘉新東路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6/10/17 | 高雄市 | NT$6,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5-10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分別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台上里嘉新東路一○○號 | |
| 事業廢棄物 | 2016/10/17 | 高雄市 | NT$60,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5-10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分別爰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台上里嘉新東路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