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林吉泉 | 董事 | 43.64%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5/09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1年3月29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現負責人林OO戶籍住址於110年9月17日變更,惟貴公司遲於111年3月29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變更後30日內(110年10月17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11-05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西里五權路一三五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2/23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査科109年5月20日派員至本市〇〇區〇〇路〇之〇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將清除車輛(〇〇-〇〇)內之廢食用油抽送至「全興企業行」之非清除許可車輛(〇〇-〇〇)內,經該行負責人胡○○表示,係因清除車輛(〇〇-〇〇)有滲漏油品,故將廢食用油抽送至車輛(〇〇-〇〇)內,本局復於110年1月5日派員會同貴公司林○○至上址確認上開情形無訛,上開行為顯與經審查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10-02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3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西里五權路一三五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1/07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9年12月2日函申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貴公司廢棄物清除技術人員林○○同時擔任「茗泉油脂有限公司」負責人,顯未專任於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0-01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西里五權路一三五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0/22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9月26日函申請丙級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第二次補正,案附補正對照表敘及清除車輛(4250-MF)已售出,並檢具105年8月2日統一發票(CV33152604)證明車輛售予「利榤有限公司」,故該車輛已非貴公司所有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10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西里五權路一三五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12/13 | 高雄市 | NT$18,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5-12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西里五權路一三五號一樓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4/12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5-040001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西里五權路一三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