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陳可迎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固定空污 | 2021/01/07 | 新北市 | NT$320,000 | 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砂) 作業中,經量測實際堆置體積為7,407.6立方公尺,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01001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桃園市桃園區德華街一九七巷一五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1/01/07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砂)作業中,經量測實際堆置體積為7,407.6立方公尺,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01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德華街一九七巷一五號一樓 |
| 固定空污 | 2020/09/04 | 新北市 | NT$100,000 | 經量測貴公司堆置砂石面積323.4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一序號六之適用對象,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4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9-09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桃園區德華街一九七巷一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