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吳宗璟 | 董事 | 55.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固定空污 | 2025/09/03 | 臺南市 | NT$150,000 | 本局派員於114年7月16日09時17分前往稽查,稽查當時貴公司聚氯化鋁製程因過濾設備洗滌塔忘記開啟,致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4-09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一項次十七及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永科七路八號 |
| 水污染 | 2017/06/06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永科廠從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永科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廢水產生、處理後及回收前均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06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永科七路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6/12/20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5-12008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永科七路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