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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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油處變壓器及緊急發電機改裝等機電設備改善工程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105/02/03 | 否 | |
| 員工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工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103/05/27 | 2287461.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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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廢棄物 | 2024/12/22 | 雲林縣 | NT$1,200 | 1.本局於112年01月27日15時35分會同斗南分局員警、工地代表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地為斗南鎮公所公共工程-斗南輸配電線埋設工程,現場有挖土機正挖道路土石方,據現場工作人員表示該土石向鄰近地主口頭同意暫置,後續將回填道路使用。2.現場所堆置土石目視未夾雜廢棄物,惟其運輸過程沿線約150公尺有泥沙散落路面之情事,無洗掃之跡象,工程方亦坦承係其工程施作所致,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3.請該工程代表應於112年02月01日前,改善完成,現場土石方應妥善防制。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3-1204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新北市八里區頂寮二街一五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4/12/11 | 雲林縣 | NT$60,000 | 1.本局於112年1月10日15時4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該地號土地有堆置剩餘土石方於農地情事,目視無夾雜廢棄物,現場一輛貨車(車號:KER-6655 21.5噸)尚未傾倒,車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2.該貨車駕○○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於一道路施工工程載運剩餘土石方至平和厝346地號堆置。3.本局巡至該道路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表示工程告示牌尚未申請,非屬本局列管之範圍○○亦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聘雇貨車駕○○載運。4.該貨車駕○○無法出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又舜德公司委託其作業,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本局於接獲陳情已通報本府農業處、水利處、工務處,惟三處於稽查時不便到場,後續請三處依權責辦理。6.另現場本局命駕駛原車退運回挖掘點,視為改善完成。1.本局於112年1月10日15時4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該地號土地有堆置剩餘土石方於農地情事,目視無夾雜廢棄物,現場一輛貨車(車號:KER-6655 21.5噸)尚未傾倒,車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2.該貨車駕○○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於一道路施工工程載運剩餘土石方至平和厝346地號堆置。3.本局巡至該道路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表示工程告示牌尚未申請,非屬本局列管之範圍○○亦表示為舜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聘雇貨車駕○○載運。4.該貨車駕○○無法出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相關證明文件,又舜德公司委託其作業,上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5.本局於接獲陳情已通報本府農業處、水利處、工務處,惟三處於稽查時不便到場,後續請三處依權責辦理。6.另現場本局命駕駛原車退運回挖掘點,視為改善完成。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13-1202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八里區頂寮二街一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