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林心蕙 | 董事 | 55.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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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0/28 | 臺南市 | NT$0 | 貴公司雖領有110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1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然該許可證並未准許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竟基於非法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之犯意,於110年12月28日由本局人員前往本市安定區安加里258-38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上址堆放隔間板、廢木材、鐵桶等營建混合廢棄物,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11-10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大同六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7/2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南市廢清乙字第261-1101130-00號),車號052-BS於109年6月16日下午至臺南市善化區小新營367號清除廢塑膠泡棉約9分滿,該車司機表示未與委託人簽訂合約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 | 44-109-07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大同六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4/11 | 臺南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為清除機構,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106南市廢清乙字第261-1101130-00號),貴公司負責人地址原為臺南市安南區淵中里6鄰安中路四段126號,於105年6月13日變更為臺南市安南區淵中里3鄰本淵路85號,惟貴公司105年12月16日未具文號函提出清除許可證展延申請(本局105年12月16日1050129067文號收件在案),是貴公司負責人地址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6-04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大同六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12/10/29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1-10015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大同六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