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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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6/08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3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11年4月19日三隆環字第11104190001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吳桂伶於110年11月30日變更地址並換發身分證,惟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6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正東路二段四八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1/07/0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9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3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經查貴公司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逕行於109年8月5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223-VA)過戶予印順企業社,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7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正東路二段四八三號 |
| 移動污染 | 2013/07/25 | 桃園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2-07018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02年09月02日期限內完成檢測合格,逾期或經檢測不合格者,將依法告發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正東路二段四八三號 | |
| 移動污染 | 2012/08/15 | 新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1-0801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正東路二段四八三號 | |
| 移動污染 | 2012/06/21 | 新北市 | NT$6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1-0602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正東路二段四八三號 |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1/12/01 | 桃園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00-12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正東路二段四八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