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厲復中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0/11/23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2月20日函所示,貴公司108年1月至12月進口廢塑膠2,142公噸,核屬公告列管事業(再利用機構),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向本局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登記檢核),逕自收受廢塑膠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11004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高坪五十路六一號二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5/11 | 高雄市 | NT$60,000 | 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9年2月4日函附資料,貴公司於108年12月23日委由幸聖報關有限公司向該關小港分關報運進口波蘭產製PLASTIC SCRAP PVB計1批(報單第BC/08/430/H1096號),案經行政院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回覆該關(108)高港疑字第089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略以,旨案熱塑型廢塑膠輸入者倘經該關小港分關確認不具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資格,則不符公告輸入要件,該批貨物應依規定退運出口。是以,案經該關審核結果,貴公司不具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資格,已責令將貨物退運出口在案(出口報單第BC/09/430/F0036號),逕自輸入旨案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二)3.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9-05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高坪五十路六一號二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5/11 | 高雄市 | NT$60,000 | 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9年2月7日函附資料,貴公司於108年12月23日報運進口PLASTIC SCRAP PVB貨物一批(報單第BD/08/430/H1097號),經該關查察,貴公司已於同年月20日工廠登記狀態「歇業」,貴公司復於109年1月9日依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以出口報單第BD/09/430/F0012號退運出口,且來貨經該關查驗相符,經核貴公司違反行政院環保署107年10月4日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二)3之規定,於輸入時,未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輸入、使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二)3.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0-109-05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高坪五十路六一號二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9/10/24 | 屏東縣 | NT$6,000 | 該公司從事塑膠粒製造業,經查貴公司尚未申請取得廢塑膠再利用資格,逕自進口廢塑膠從事再利用作業,且並未依規定在108年7月1日前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10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高坪五十路六一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