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謝財功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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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4/27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3年3月4日10時16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OO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前方排放口有廢(污)水排出,現場採集水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稽查,其表示係清洗切肉機作業用圍裙、手套、擦拭布及其他衣物之清洗廢(污)水,排至場外地面水體。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上開廢(污)水經化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9.58(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440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177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58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貴公司人員承諾不再於現場清洗。另本局於113年3月19日10時45分派員至上址復查,現場已無清洗作業用物品清洗行為,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經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4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一一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