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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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9/11/18 | 臺中市 | NT$3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興路183號從事健身器材塗裝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3日執行督察結果,製程廢水來源為皮膜處理、脫脂清洗程序,廢水經7槽簡易沈澱池沈澱處理,其廢水處理設備操作中,未達滿水位未排放廢水,貴公司未申請取得廢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其作業廢水貯留於上揭廢水處理設施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經命停工後,須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後始得營運、產生及貯留廢(污)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8-11005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里區立仁里好來五街一二五巷一七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9/11/12 | 臺中市 | NT$6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興路183號從事健身器材塗裝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續於108年9月18日再次督察時發現廠區內2套製程均產生廢水,各設簡易沉澱槽處理後排放,且粉體塗裝製程廢水正由未經許可排放口排放置廠區外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尚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11004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里區立仁里好來五街一二五巷一七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