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蕭進皇 | 董事 | 1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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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廢棄物 | 2022/10/27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土地位於岡山區嘉新段224地號,未能妥善管理維護,致雜草叢生﹝已逾50公分長﹞,嚴重影響周邊環境衛生,經本局於111年9月27日開立改善通知書,限期111年10月10日前改善完成,稽查員於111年10月14日10時41分改善期滿複查仍未清除改善,依法告發。 |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 | 41-111-101123 | 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7條第1項第1款裁處。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三九六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07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12月18日函敘及,位於本市岡山區岡榮路9巷10號等(本市岡山區協榮段313、314、323、324地號等4筆土地)建物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8年9月16日(108)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322號拆除執照,已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先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1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三九六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1/07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12月18日函敘及,位於本市岡山區岡榮路9巷10號等(本市岡山區協榮段313、314、323、324地號等4筆土地)建物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8年9月16日(108)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322號拆除執照,已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即先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1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三九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