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徐志璿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08/12 | 花蓮縣 | NT$1,200 |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第2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辦理。二、本局人員於111年7月14日14時54分至現場稽查,該店提供塑膠杯,違反上述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45-111-08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裁處。 | 花蓮縣花蓮市主勤里博愛街一九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