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吳宏森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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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8/01 | 臺南市 | NT$3,000 | 貴店從事餐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店每日廢(污)水產生量未達50CMD,提供餐飲座位數160人,提供餐飲作業環境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未達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既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流量小於50立方公尺/日)之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 檢驗值197 mg/L,標準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06 mg/L,標準值2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06 mg/L,標準值80mg/L)。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07-08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 | 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三民路二一八之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