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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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11/19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貴公司於114年9月18日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查貴事業案附負責人身份影本及商業登記抄本,顯示負責人戶籍住址及事業地址分別已於114年7月10日及114年7月11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4年8月22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變更後30日內(即114年8月10日及114年8月11日前)辦理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14-11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頂庄路二三○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07 | 高雄市 | NT$18,000 | 本局於107年10月24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社於107年6月至7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1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旗山區太平里仁福巷二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04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社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仁武及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40.94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0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09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旗山區太平里仁福巷二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