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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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5/13 | 臺中市 | NT$30,000 | 本局於114年1月14日9時30分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該廠址設14臺震動研磨機(7台運作中)及數個桶槽貯留廢水,現場作業中惟未有排水之情事。臺端表示,廠內從事震動研磨機進行金屬表面處理,所產生之廢水經簡易過濾後貯存於桶槽內循環使用,未有廢水排放之情事,貴商號從事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未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自貯留廢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4-05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永隆里光興路四三八巷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