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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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俊安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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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5/03/12 | 雲林縣 | NT$15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2日派員至台端所屬農產行稽查,經查現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1未設置出口氣體溫度計,A002非設置許可證所登載之脈動式集塵器,現場為洗滌塔且未設有流量計、pH計等監測設備,未有效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上述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4-03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崙背鄉豐草段○二七○地號 |
| 固定空污 | 2025/03/12 | 雲林縣 | NT$32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2日派員至台端所屬農產行稽查,經查台端所屬農產行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府環空設證字第P0770-1號),惟未申請操作許可證逕行運作,上述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4-03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崙背鄉豐草段○二七○地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8/12/30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局於107年12月04日10時30分派員至上開地點查察,稽查當時該廠作業中,於當時發現該廠利用廢棄木柴從事爐灶加熱之燃料。2.經查該廠未領有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證明文件,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3.已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4.本局已告知業者環保相關規定,請其確實遵守,以免受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12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崙背鄉豐草段○二七○地號 |
| 固定空污 | 2016/06/24 | 雲林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5-06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崙背鄉豐草段○二七○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