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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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4/01/19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2年10月26日派員前往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單元抽水站(T01-01)現場測得pH9.95,水溫45.2℃(許可登載內容為pH1~3,水溫10℃~35℃)油水分離槽(T01-02)懸浮固體檢驗值938mg/L,許可登載內容限值上限為800 mg/L,前述未依許可登載內容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30-113-01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三街八八號 |
| 水污染 | 2017/10/02 | 臺南市 | NT$45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7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45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68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6-10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三街八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