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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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2/03 | 彰化縣 | NT$252,000 | 現場量測廢水處理單元化學沉澱池(T01-4)高度為236公分,液面至池底高度為 206公分,該池進流端與出流端中心距離處,所累積污泥高度為174.5公分,已超出水深之二分之一高度(103公分),核屬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30-114-02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四六號 |
| 水污染 | 2025/02/03 | 彰化縣 | NT$60,000 | 查核廢水處理單元放流池(T01-6)及活性碳吸附塔(T01-7)間,有一未經核准登記之管線連接至放流管,與所持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載流程不符,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4-02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四六號 |
| 水污染 | 2018/11/19 | 彰化縣 | NT$80,000 | 一、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使用污泥脫水機,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使用污泥曬乾床不相符。二、調勻站(調整池)(原廢水編號:WM01)廢水經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為1.7,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pH值2~6)。三、經查現場製程使用自來水外,亦使用地下水於製程清洗作業,惟地下水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申請登載使用。四、經查原料購買單據,查有購買小蘇打,其作為清洗作業之添加物,惟本項原料(小蘇打)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申請登載使用。五、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讀數僅記錄至107年2月8日,其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水處理操作參數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及污泥產生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六、經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僅記錄至107年2月8日,其未依規定每日紀錄。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7-1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四六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0/05/27 | 彰化縣 | NT$6,000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099-050011 | 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四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