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張嵐婷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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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19/04/01 | 雲林縣 | NT$100,000 | 1.本案於108年01月24日06時2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廠會同業者巡查,該廠作業中,現場鍋爐運作中。2.查該廠作業之鍋爐已達5頓,現場業者未能提供該鍋爐之設置許可證,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現場拍照存證,並與業者確認無誤)。3.現場已請業者立即停止作業,並告知業者未領有設置、操作、試車許可證前不得再進行作業(亦告知環保相關法令)。4.本局已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08-04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瑞農路五○巷二八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9/03/11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局於108年1月18日6時41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該地點,未發現有排放黑煙之情事,該廠作業中。2.經查該廠未領有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證明文件,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3.本局已當面告知該廠負責○○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瑞農路五○巷二八號一樓 |
| 水污染 | 2013/03/12 | 雲林縣 | NT$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 30-102-03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瑞農路五○巷二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