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吳奕霆(出資額(元):100,000) | |||
| 李貞玲(出資額(元):10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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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9/03 | 臺中市 | NT$6,000 | 1.依據本局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辦理。2.臺端經營之忠進企業社為列管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本局自前揭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企業社108年5月份未申報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9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石岡區土牛里豐勢路明山巷二之三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7/02/16 | 臺中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審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調閱提供路口監視器影像資料,發現該商號所屬車輛於105年12月1日10時3分載運廢棧板行經該處,復經該商號派員於106年1月7日10時到局說明並承認當日有載運廢棧板且無法提供廢棧板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予本局查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第49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 40-106-020015 | 案經本局審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調閱提供路口監視器影像資料,發現貴商號所屬車輛於105年12月1日10時3分載運廢棧板行經該處,復經貴商號派員於106年1月7日10時到局說明並承認當日有載運廢棧板且無法提供廢棧板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予本局查核。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第49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石岡區土牛里豐勢路明山巷二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