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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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污染 | 2020/05/1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復於109年4月23日9時57分派員至陳情工廠進行複查,稽查當時該工廠正進行剪床機運作(2台)、撥放音樂、砂輪機拋光和空壓機運轉作業,人員於相同測點進行上述作業噪音複查量測均能音量為58.7分貝,背景音量為49.5分貝,二者相差9.2分貝,依規定修正0.6分貝,故實際音量為58.1分貝,逾噪音管制法第二類工廠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惟本局仍要求業者需依噪音管制法規定,確實操作。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22-109-050007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社區文華路二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