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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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用水污染 | 2025/08/29 | 高雄市 | NT$20,000 | 本局於114年5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本市三民區美都路9號)進行飲水設備使用稽查結果,該場所設置有二台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稽查時發現,未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貴公司為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 31-114-080001 |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新康街一八七號一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