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楠梓學苑112年「廢棄物委託清運」採購工作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 111/12/06 | 否 | |
| 107年度台東太平營區一般廢棄物清運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106/12/19 | 1990800.0 | 是 |
| 107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處理案 | 衛生福利部南區兒童之家 | 106/11/01 | 否 | |
| 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處理案 | 衛生福利部南區兒童之家 | 105/12/22 | 275000.0 | 是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6/19 | 高雄市 | NT$6,000 | 按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7年8月29日函附資料,發現「石谷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承攬「106年度岡山區等公園清潔維護及緊急搶修工作(開口契約)」,委託貴公司(車號:KEB-8071,計36車次)清運廢樹枝,貴公司提供與石谷景觀設計公司106年1月1日簽訂清除協議書影本,惟未載明廢棄物之清除數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4-108-0600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常盛街二二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15 | 高雄市 | NT$24,000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7934800號),107年1月9日清除車輛KEB-8071(駕駛:ooo)至不詳之處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傾倒於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290之3號倉庫內,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廢棄物清運至合法地點妥適處理,顯未依審查核准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10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裁處,併予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常盛街二二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15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清除機構營運紀錄並未存放於清除許可證登載之機構地址(本市楠梓區常盛街226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1條第2項 | 44-107-10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裁處,併予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常盛街二二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15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107年1月9日清除車輛KEB-8071(駕駛:ooo)至不詳之處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傾倒於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290之3號倉庫內,惟受託清除廢棄物未依規定簽訂清除合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7-10002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裁處,併予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常盛街二二六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15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公司107年1月9日清除車輛KEB-8071(駕駛:ooo)至不詳之處載運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傾倒於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290之3號倉庫內,本局107年8月16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107年1月申報之營運紀錄,未申報上開清除廢棄物情況,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0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裁處,併予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常盛街二二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