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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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工程 | 2025/07/10 | 屏東縣 | NT$100,000 | 貴公司於本縣長治鄉協華段930、930-1~930-4等5筆地號土地辦理「住宅、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6月10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營建工地至主要道路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施工車輛於離開工區時,未落實將輪胎清洗乾淨,造成泥沙外帶及路面色差、 上層物料輸送管道出入口未設置可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或灑水設施,累計缺失記點合計2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4-07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振興里中山二路九一號一○樓之一 |
| 水污染 | 2025/04/14 | 高雄市 | NT$18,000 | 本局派員於114年2月18日前往貴公司四方建築經理橋頭區新建工程營建工地查核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14-04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橋頭區新莊段二○五地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3/09/21 | 臺南市 | NT$1,200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因未妥善清理及善盡維護管理之責,致影響環境衛生,現場已拍照存證。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41-112-0904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規定裁處。 |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九一號九樓之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