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楊棋琳 | 董事 | 5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移動污染 | 2025/05/21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G-6668)於114年2月21日行經本縣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竹南科學園區),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5083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25/05/21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K-8288)於114年3月10日行經本縣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竹南科學園區),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5083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25/05/21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E-2020)於114年3月19日行經本縣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竹南科學園區),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508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25/05/21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G-6160)於114年3月24日行經本縣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竹南科學園區),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5083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25/05/21 | 苗栗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G-6357)於114年3月27日行經本縣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竹南科學園區),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5084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2/21 | 苗栗縣 | NT$12,000 | 該公司於機構登記地址(本縣竹南鎮頂埔里大埔21-118號)有堆置約80公噸營建混合物情事,惟該公司未申請貯存式轉運站而逕行於前揭地點堆置廢棄物,顯未依審查通過之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4-0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4/04/29 | 苗栗縣 | NT$180,000 | 本局於113年3月14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查獲江能德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KEG-6357)載運剩餘土石方,傾倒於本縣頭份市文化段801及799地號土地,查核司機所提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所載收容處理場所為強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傾倒地點與文件所載不符,視為無效之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3-04003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11/16 | 苗栗縣 | NT$120,000 | 本局於112年11月2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查獲司機劉永雄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EG-6668)載運剩餘土石方,行駛於本縣頭份市中華路與建國路交界處,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11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3/07/27 | 苗栗縣 | NT$60,000 | 本局於112年6月2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三灣派出所,查獲司機江能德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EG-6357)載運剩餘土石方,行駛於本縣三灣鄉台三線96.7公里處,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7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苗栗縣竹南鎮頂埔里頂大埔二一之一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