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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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12/23 | 高雄市 | NT$6,000 | 查貴公司清運車輛KEN-3518於113年9月20日行駛台86-臺南市臺南交流道西出口,該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本日無啟動」,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3-12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三九一號七樓之一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5/25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9年3月12日9時3分執行平台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KEB-8076),載運風管(含鋼絲)大約12公尺x35公分x35公分,經該廠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9-05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三九一號七樓之一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4/22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29日14時19分派員會同派出所員警、里民於本市美濃區吉東段423地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所有車號KEB-8076大貨車,駕駛邱○○表示其受優格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指示,載運兩車廢樹木枝至旨揭地點堆置,欲破碎供作肥料用,並於早上已載運一車廢樹木枝至該處堆置,因車上未攜帶廢樹木枝等廢棄物之產出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9-04007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三九一號七樓之一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3/06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10月25日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08年8月3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3499500號核准變更登記公司地址為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91號7樓之1,惟貴公司未於變更(108年8月30日)後30日內(108年9月3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清除許可文件變更,遲於108年10月25日提出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9-03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三九一號七樓之一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7/23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108年1月29日及108年2月13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7年12月及108年1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7003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連街八○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2/07 | 高雄市 | NT$18,000 | 本局107年9月17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8月份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2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連街八○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01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198.3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163.97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0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三民區大連街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