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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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5/0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於114年4月22日提出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申請,經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5570-YQ、AQT-2150、KEM-6725),尚未完成清除許可證變更刪除車輛作業前,即辦理車輛過戶,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4-05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里岡山北路二巷三一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5/07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2887800號)。經本局於107年3月29日派員至本市北區春牛豆漿大王(地址:臺南市北區成功路176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收受廢食用油人○○雖領有本市核發廢食用油人員工作證(D2-0573),惟卻以貴公司清除許可證未登載之車輛進行廢食用油清運工作,且該車輛亦未領有本市核發之廢食用油車輛工作證,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05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人和里四維四路二號四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