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王文瑜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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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11/27 | 彰化縣 | NT$6,000 | 貴公司設籍本縣永靖鄉同安村四湳路17號,從事凹版印刷,本局於114年9月3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其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廢布及生活垃圾等係委託合法之清除機構清除。惟查該公司未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等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4-11004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同安村四湳路一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24/03/26 | 彰化縣 | NT$320,000 | 從事凹版印刷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依據貴公司提出油墨用量,於112年1月至6月油墨總實際用量為7.90 4公噸,其油墨用量已超出上揭公告固定污染源油墨年用量,惟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3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永靖鄉同安村四湳路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