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賴彥維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移動污染 | 2024/11/01 | 新竹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3658)於113年3月11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1009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里福祿一街二○八之一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24/08/27 | 臺北市 | NT$2,000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819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里福祿一街二○八之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6/26 | 新北市 | NT$12,000 |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行為時許可證字號: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67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逕行貯存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3-06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里福祿一街二○八之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5/09 | 桃園市 | NT$6,000 | 未申報營運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3-05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里福祿一街二○八之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5/09 | 桃園市 | NT$6,000 | 未依許可證內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3-05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里福祿一街二○八之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5/09 | 桃園市 | NT$6,000 | 清除廢棄物未與產源訂定契約。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44-113-05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里福祿一街二○八之一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0/1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0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依據貴公司111年9月20日宏字第1110920號函及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中提送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地址已於109年7月13日變更並換發身分證,惟貴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1-10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中山里福祿一街二○八之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