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潘林晏庭 | 董事 | 1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2/2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於108年12月27日、110年1月25日、27日、3月24日及111年1月19日收受裕佳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之5批廢油墨,惟未上網申報即逕行收受清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1-12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青路一九七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2/29 | 桃園市 | NT$120,000 | 查貴公司於108年12月27日、110年1月25日、27日、3月24日及111年1月19日收受裕佳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之5批廢油墨,並將前述清運之廢油墨,連同其他來源之廢油墨及購買之塗料次級品等集中至一定數量後,出口至國外加工處理作為塗料使用,惟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輸出許可相關文件即逕行出口。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44-111-12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青路一九七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2/29 | 桃園市 | NT$6,000 | 查貴公司於108年12月27日、110年1月25日、27日、3月24日及111年1月19日收受裕佳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之5批廢油墨,並將前述清運之廢油墨,連同其他來源之廢油墨及購買之塗料次級品等集中至一定數量後出口至國外,並於出口前將前揭廢棄物貯存於本市龜山區樹人路49-1號(貴公司向合連實業有限公司租借之場地),惟許可證未登載可於該址進行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12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青路一九七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8/1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經本局111年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5月之營運紀錄未於期限內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 44-111-08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青路一九七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9/09 | 桃園市 | NT$6,000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該公司108年8月7日來函所附申請文件,該公司分別於105年10月26日及108年4月18日完成負責人戶籍地址及機構地址之變更,惟遲於108年8月7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09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青路一九七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9/09 | 桃園市 | NT$6,000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該公司技術人員陳○○於108年5月31日離職,該公司雖然於108年8月7日來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於108年6月18日另聘潘○○為技術人員),惟該公司未於15日內前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09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青路一九七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