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水污染 | 2025/11/05 | 臺中市 | NT$30,000 | 本局於114年9月22日10時11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作業中,現場設有6台1,600L、2台8,500L、2台500L及3台低於500L滾筒研磨機及2池廢水貯存池,主要從事滾筒研磨進行金屬表面處理,所產生之廢水經簡易過濾後貯存於廢水貯存池,作為廠內製程循環使用,未有廢水排放之情事,貴公司從事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未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自貯留廢水。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4-11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正光街二○一巷一六之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