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事業廢棄物 | 2025/08/19 | 桃園市 | NT$144,000 | 案經本局於114年7月7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二段309號外兩旁稽查,查該址遭棄置廢電話機(廢棄物代碼:E-0216)、保麗龍、燈管、廢塑膠、生活垃圾等(廢棄物代碼:H-1009),續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經營一般旅館業,將整理倉庫作業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以一趟新臺幣7,000元(當天兩輛車前來清運 )交由自然人(曾潔琳、曾承歡)清除,惟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致使該批一般事業棄物疑○○載運至前開土地棄置。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4-08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昌三街八九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