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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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18/07/06 | 彰化縣 | NT$31,500 | 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即逕行將廢塑膠清洗製程所產事業廢(污)水收集貯存於廠內槽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19日派員稽查屬實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7-070005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並命全部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二林鎮北平里新民街二二號 |
| 固定空污 | 2018/06/29 | 彰化縣 | NT$100,000 | 1.本日係彰化縣政府未登記工廠聯合會勘。2.本日配合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會勘,該廠所在地號「芳苑鄉崙腳段9007地號」稽查時作業中,經查該製程係廢塑膠匹衣→洗選→破粹→熱熔→押出→抽絲→冷卻→造粒呈產品,係屬環保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司廠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8批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程序,惟該公司未申請設置、操作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予以告發處分。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7-06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二林鎮北平里新民街二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