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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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9/01/04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本局107年11月27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本市田寮區三和里旗亭巷29-2號以南100公尺處稽查,發現貴行司機000駕駛車輛(車頭車號675-Y8及尾車車號58-2C)傾倒剩餘土石方,惟台端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8-0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9條第2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5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九曲里九曲路北極巷六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