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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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17/12/06 | 臺南市 | NT$60,000 | 本局於105年12月05日至於本市新營區茄苳腳段780地號稽查,發現該地號所堆置大量廢塑膠(D-0299)及廢纖維混合物(D-0899)係為貴行所有,貴行僱用陳○○擔任助理並處理公司所有事務,旨揭地號堆置有大量廢塑膠(D-0299)廢纖維混合物(D-0899)現場無作業情形,據該場址管理人陳○○表示現場事業廢棄物及部分資源回收物係向古物商收購而來,由陳○○請工人於該地進行簡單分類後再破碎處理,而該地由負責人向黃○○先生(南市新營區茄苳腳段780地號)承租作為上述事業廢棄物暫存堆置地點;貴行負責人及其僱員陳○○未領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即逕行從事前述廢棄物處理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40-106-12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南興里南昌街五之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