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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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7/26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8年4月1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8年3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7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罰額度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介壽路二一之六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9/05 | 高雄市 | NT$21,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7年4月24日派員至本市鳥松區美山路70巷67號稽查,發現台端(即駿仰企業行)於該址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堆置營建混合廢棄物(廢塑膠、廢木材),經查台端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5026100號)並未申請及許可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09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介壽路二一之六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1/04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環境稽查科106年12月27日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稽查,發現台端(即駿仰企業行)於本市鳥松區大腳腿段1737號土地,堆置貯存土石方、廢塑膠、廢床墊、廢木材、廢鐵及一般垃圾等,惟查台端(即駿仰企業行)領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5026100號清除許可證,清除許可文件中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0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介壽路二一之六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8/08 | 高雄市 | NT$6,000 | 台端(即駿仰企業行)106年3月29日駿字第1060329001號函申請除許可證變更,原設置清除技術員吳00於106年2月20日離職,另於同日(106年2月20日)另聘周00繼任,惟未於規定期限(15日內,即106年3月7日前)向本局報請備查(遲於106年3月29日提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6-08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介壽路二一之六號二樓 |
| 一般廢棄物 | 2017/05/10 | 高雄市 | NT$1,500 | 利用騎樓、人行道或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6-05107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鳥松區介壽路二一之六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2/15 | 高雄市 | NT$2,4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4-106-02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 高雄市鳥松區介壽路二一之六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