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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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6/01/12 | 高雄市 | NT$84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2月10日12時派員至本市仁武區觀音湖段102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甲)稽查,現場發現台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掩埋廢紅磚、廢混凝土塊、廢磁磚、廢木材、廢鐵、廢塑膠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廢棄物體積約12立方米,台端現場表示因原本承租地點(大社區鹽埕段154、154-3、349-4地號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乙)不續租,故欲在系爭土地一做停車場,掩埋行為屬灌漿前增加地面強度所需,現場掩埋量約12立方米,後至系爭土地乙稽查發現台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並於現場堆置大量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體積約為800立方米,現場台端表示不提供廢棄物來源,後本局於114年12月11日至系爭土地甲將清除車輛(車牌:KEN-9378)扣留移至本局所管燕巢掩埋場。查系爭土地甲、乙皆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現場廢棄物散落未保持整潔完整,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暨同標準第10條(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5-01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屏山新村三六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6/01/12 | 高雄市 | NT$84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2月10日12時派員至本市仁武區觀音湖段102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甲)稽查,現場發現台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掩埋廢紅磚、廢混凝土塊、廢磁磚、廢木材、廢鐵、廢塑膠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廢棄物體積約12立方米,台端現場表示因原本承租地點(大社區鹽埕段154、154-3、349-4地號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乙)不續租,故欲在系爭土地一做停車場,掩埋行為屬灌漿前增加地面強度所需,現場掩埋量約12立方米,後至系爭土地乙稽查發現台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並於現場堆置大量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體積約為800立方米,現場台端表示不提供廢棄物來源,後本局於114年12月11日至系爭土地甲將清除車輛(車牌:KEN-9378)扣留移至本局所管燕巢掩埋場。查系爭土地甲、乙皆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現場廢棄物散落未保持整潔完整,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暨同標準第10條(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5-01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屏山新村三六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6/01/12 | 高雄市 | NT$84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2月10日12時派員至本市仁武區觀音湖段1024地號土地稽查,現場發現台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掩埋廢紅磚、廢混凝土塊、廢磁磚、廢木材、廢鐵、廢塑膠等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查台端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現場廢棄物散落未保持整潔完整,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暨同標準第10條(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5-01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屏山新村三六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6/20 | 高雄市 | NT$60,000 | 駕駛車號570-Y9貨車其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攜帶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本局稽查人員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40-109-06005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文自路五二六之一號一六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