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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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污染 | 2020/03/19 | 新北市 | NT$3,000 | 臺端所屬豪韻餐坊,從事視聽歌唱業,噪音源為擴音設備,稽查時現場唱歌中,於陳情人居住處所量測低頻均能音量為38.1分貝,背景音量為25.8分貝,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09-03024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附表1項次2規定裁處。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一四號 |
| 噪音污染 | 2019/04/30 | 新北市 | NT$3,000 | 臺端所屬豪韻餐坊,稽查時營業中,惟現場人員拒絕提供鑰匙供稽查人員檢查。 | 噪音管制法第19條第2項 | 22-108-040094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31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一四號 |
| 噪音污染 | 2019/02/21 | 新北市 | NT$3,000 | 臺端經營「豪韻餐坊」於禁止時段提供伴唱視聽設備(卡拉OK)供人歌唱,惟營業項目非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視聽歌唱業」,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08-020085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新北市政府108年2月13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80195185號公告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附表1項次1規定裁處。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一四號 |
| 噪音污染 | 2019/01/16 | 新北市 | NT$3,000 | 臺端所屬豪韻餐坊之營業項目非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之「視聽歌唱業」者,於禁止時段(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提供伴唱視聽設備(卡拉OK)供人歌唱之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08-01012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新北市政府106年5月12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60889204號公告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附表1項次1規定裁處 |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一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