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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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5/05/06 | 臺北市 | NT$1,000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類型A=2,違規情節B=1,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C=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5006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二段一二五巷二六號 |
| 移動污染 | 2024/01/23 | 臺北市 | NT$1,000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1434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一三○巷八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23/02/11 | 臺北市 | NT$1,000 |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2-0204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一三○巷八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1/16 | 新北市 | NT$6,000 | 臺端經營之順揚起重工程行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新北環廢乙清字第0660號),經查有下列違規情形:一、順揚起重工程行原登記負責人為劉權德,查於106年1月17日變更登記為康軒銘,惟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向本局辦理許可文件變更。二、原核准設置之清除機具(車號:7438-UZ)於106年5月5日重新申領車牌(新車號:ASF-1872),惟未檢具變更申請表及變更事項向本局提出申請。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 44-108-01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一三○巷八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8/07/17 | 新北市 | NT$6,000 | 臺端所屬順揚起重工程行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新北環廢乙清字第0990號),經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一)負責人及地址變更,未於變更後30日內辦理許可證變更事宜。(二)貯存廢棄物(保麗龍) ,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貯存或轉運之設置,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7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一三○巷八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4/17 | 新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6-04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一三○巷八號一樓 | |
| 一般廢棄物 | 2014/11/07 | 新北市 | NT$60,000 | 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7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9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3款 | 41-103-11067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容器回收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2款、第4條第3款、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3、4、5、7、9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及本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四段三之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