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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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5/08/29 | 高雄市 | NT$62,400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4年8月1日22時20分稽查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之39號工廠有一排放口排放乳白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前述工廠係為貴行所有,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從事製作豆類製品相關作業,製程中產生廢(污)水,且未經妥善處理將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977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2,6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8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三九號 |
| 水污染 | 2025/02/17 | 高雄市 | NT$30,000 | 1.本局人員於113年12月31日10時45分派員前往巡查,貴行主要從事豆製品加工業(豆腐),稽查時現場進行清洗作業,本局人員依據水質採樣標準程序於排水管道(排放口)採集水樣,該水體目視混濁(灰白色)且有明顯固體懸浮物(殘渣),現場水質檢測 pH:6.6、溫度:23.6℃及導電度:898us/cm 。2.貴行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現場排水管道排放之廢污水,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局依法告。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4-02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六之三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