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
| 103年度東港鹽埔漁港港區陸域水域清潔維護管理工作 | 屏東縣政府 | 103/01/14 | 否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5/30 | 高雄市 | NT$12,000 | 貴事業清除車輛(561-Y9)於111年4月3日10時49分清運「融答有限公司」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經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其廢棄物為粉狀廢棄物,該粉狀廢棄物係屬不得交由該資源回收廠處理,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貴事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05003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四五二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9/10 | 高雄市 | NT$6,000 | 台端(即發志企業行)110年3月10日至合順發環保有限公司載運廢棄物其載運地點為本市大寮區鳳林一路128巷111-19號,惟台端(即發志企業行)於110年3月10日申報地址為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62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台端(即發志企業行)與合順發公司確有簽訂清除合約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0-09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四五二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9/10 | 高雄市 | NT$6,000 | 經查台端(即發志企業行)110年1月22日申報載運業登企業有限公司之廢棄物至本局南區廠處理,查該日軌跡至大寮區鳳林一路128巷111-19號,未至業登公司,據業者表示於110年1月19日至業登公司載運廢棄物,110年1月22日至鳳林一路128巷巷口,因屬可回收之廢棄物,因而拒絕載運。惟上述載運業登公司之廢棄物未申請貯存場卻進行貯存,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9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四五二號四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0/07/22 | 高雄市 | NT$6,000 | 貴事業於106年10月2日、3日前往友宏有限公司清運「冷凍庫保溫工程」拆除之冷凍櫃保麗龍、泡棉等廢棄物至高雄市南區資源回收廠,司機劉建榮取得高雄市政府廢棄物代處理費收據時,於該2紙收據分別填寫「鼎榮」、「業登」,並交予不知情員工○○,申報廢棄物來源為「鼎榮環保企業行」及「業登企業有限公司」所產出之廢木材混合物,貴事業清除友宏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於網路申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7005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四三八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7/15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8年9月5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台端(即發志企業行)車輛(561-Y9)108年7月22日清運「大信強化塑膠公司」廢木材混合物(D-0799)(聯單編號:S220013910800003)及車輛(107-Y9)108年8月13日清運「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廢木材混合物(D-0799)(聯單編號:S240033510800028),惟清運機具(425-SF、107-Y9)未於10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GPS,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四)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9-0700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四五二號四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5/10/19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4-100012 | 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依同法第55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四三八號四樓 | |
| 移動污染 | 2013/12/17 | 高雄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12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四三八號四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