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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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瓊仁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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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1/05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11年11月22日派員前往本市關廟區布袋尾段62-3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商號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於案址(布袋尾段62-3地號)處進行營建混合物破碎分類,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4-112-0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二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平區國平里文平路一八七巷三四號一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22/01/04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10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工程行將受託清除之廢石膏板、廢塑膠桶、廢水管、廢塑膠(紙)袋及一般垃圾夾雜磚、瓦等營建混合廢棄物貯存於本市南區安平港聯外道路(喜北段477地號),且該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污染地面情事。本局於110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工程行將受託清除之廢石膏板、廢塑膠桶、廢水管、廢塑膠(紙)袋及一般垃圾夾雜磚、瓦等營建混合廢棄物貯存於本市南區安平港聯外道路(喜北段477地號),且該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污染地面情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40-111-0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平區國平里文平路一八七巷三四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8/30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商號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2號〉,原機構清除技術專責人員設置為高嘉蔚。貴商號110年7月13日以佳成環字第11007-01號函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專責人員變更為洪偉豪,經查察比對發現貴商號原專責人員高嘉蔚於110年6月15日離職退保,貴商號未依規定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本局備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0-080008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平區國平里文平路一八七巷三四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6/17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商號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2號),原機構地址為臺南市中西區開山路166號6樓,負責人為曾惠雪,負責人戶籍地址為臺南市中西區開山路166號6樓,110年3月8日申請變更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安平區文平路187巷34號1樓,負責人為張瓊仁,負責人戶籍地址為臺南市安平區文平路187巷34號,經臺南市政府110年3月9日南市經工商字第11000041534號函同意在案。惟貴商號於110年4月9日以佳成環字第11004-01號函(本局收文日110年4月15日) 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地址、負責人及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經本局發現貴商號上述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10-06001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平區國平里文平路一八七巷三四號一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3/06 | 臺南市 | NT$6,000 | 貴行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304-1061001-01號),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原清除技術員陳柏榕於104年10月23日離職,惟該商號未於90日內(即105年1月23日)另聘清除技術員,且技術員另聘時,未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44-106-03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中西區郡王里開山路一六六號六樓 |
| 事業廢棄物 | 2016/07/27 | 臺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5-07011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之管理方式之三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中西區郡王里開山路一六六號六樓 | |
| 移動污染 | 2013/03/28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2-03018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中西區郡王里開山路一六六號六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