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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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廢棄物 | 2025/02/08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於113年9月3日10時許通知貴商行負責人蕭XX至本局說明,貴商行未領有再利用檢核許可,即向分X家股份有限公司臺X分公司承購排出之廢塑膠,再轉售予鈺X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40-114-02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佳里區頂廍里頂廍三○之一號一樓 | 
| 移動污染 | 2017/09/08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商號所有85年1月出廠的909-**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9月5日行經本市安南區北安路四段103號(久井加油站)對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5%,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6-09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佳里區頂廍里頂廍三○之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