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
| 戴綬美(出資額(元):60,000) | |||
| 黃千芬(出資額(元):60,000) | |||
| 黃敏昭(出資額(元):80,0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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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污染 | 2025/05/21 | 臺南市 | NT$1,000 | 臺端/貴商號/貴公司所有8922-UG柴油小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未依規定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4-0504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12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259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南工街二四七巷三五弄七○號 |
| 移動污染 | 2024/03/13 | 臺南市 | NT$5,000 | 本案於113年2月23日在本市安南區本田路二段399號旁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商號所有86年7月出廠(第2期車)的KED-66*3號自用大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2.6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13-03009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南工街二四七巷三五弄七○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20/10/22 | 臺南市 | NT$1,200 | 貴公司於109年9月24日於本市北區國華街四段5巷口,進行路面刨鋪工程作業,因未妥善維護施工環境,致使有砂土污染路面情形,已影響環境衛生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9-10038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南工街二四七巷三五弄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