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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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趙銀花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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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2/21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111年10月19日本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發現貴事業於本市燕巢區寶頂巷32號廠房內,設置有固定式貯油槽5只容量20公秉空桶及未作業之加熱設備及28公秉油罐槽車,貴事業車輛(7.4公噸,車籍996-Y8)停放該地址廠內,並已將前日收取之機車行(約5個貝克桶計量,現場無法提出收運機車行之來源)重量估計約5公噸,車輛內廢油洩至傑威公司借放28公秉油罐槽車暫存,再洩至1噸之貝克桶內,以自有車輛載運至處理廠,非法處理涉及廢清物清理法刑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中,貴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許可,其於本市燕巢區寶頂巷32號貯存或轉運廢油混合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1-12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滾水路五一號 |
| 環境教育 | 2021/07/22 | 高雄市 | NT$5,000 | 台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經本府110年1月12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0686600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0年1月28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0-070007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滾水路五一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7/23 | 高雄市 | NT$6,000 | 貴事業108年8月8日函申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案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葉○○已於108年7月16日離職,惟貴事業未依規定於15日內(108年8月1日前)指定代理人報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 | 44-109-07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滾水路五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