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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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超鳳 | 100% |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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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 | 2023/06/15 | 桃園市 | NT$30,000 |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379巷45號經營金陵豆干廠,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廢水未有效收集,致乳白色廢水由廠內溝渠排至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2-06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3/02/17 | 桃園市 | NT$30,000 | 臺端於本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379巷45號經營金陵豆干廠,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月10日派員稽查,惟廠內廢水處理設施沉澱效果不佳,導致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2-02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1/11/16 | 桃園市 | NT$31,500 | 臺端(即金陵豆干廠)廠內廢水處理設施效果不佳,致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0-11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1/10/24 | 桃園市 | NT$31,500 | 臺端(即金陵豆干廠)廠內廢水處理設施沉澱效果不佳,導致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0-10003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1/05/10 | 桃園市 | NT$30,000 | 廢水未妥善處理,導致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0-05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1/05/10 | 桃園市 | NT$30,000 | 製程產出及清洗設備之廢水,未經廢水處理設備有效處理,致乳白色廢水經由廠內溝渠流至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0-05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1/04/14 | 桃園市 | NT$30,000 | 廠內廢水未經沉澱,導致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0-04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1/01/15 | 桃園市 | NT$30,000 | 清洗地面含豆渣之廢水未經處理,導致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0-01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0/11/10 | 桃園市 | NT$30,000 | 製程廢水未經處理,導致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09-11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
| 水污染 | 2020/09/14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廠內廢水沉澱池之沉澱效果不佳,導致產生之乳白色廢水排入廠外溝渠,並續流至承受水體(新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09-09005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北興里金陵路二段三七九巷四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