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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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空污 | 2022/06/28 | 新北市 | NT$160,000 | 臺端所屬泰棧彩色印刷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號),污染源為印刷機(E001及E003)及吸附設備(A001)作業中,經執行排放管道(P001)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檢測結果: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削減率)小於0.01%,未達許可證核定之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60%,核屬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6002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及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二路八六巷一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21/11/08 | 新北市 | NT$100,000 | 臺端經營之泰棧彩色印刷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污染源印刷機(E001、E003)及吸附設備(A001)運作中,經執行排放管道(P001)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檢測結果: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削減率)為20%,未達前揭許可文件核定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60%,核屬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 | 20-110-11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二路八六巷一七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2/01/30 | 新北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1-01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1月24日環署廢字第0920007509號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事項三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二路八六巷一七號 |